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645號
PCDV,109,司繼,1645,202006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645號
聲 請 人 陳連進 

      陳榮斌 

      陳秉富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張光博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0號5樓」,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內 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非屬本院轄區 ,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等逕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