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481號
PCDV,109,司票,4481,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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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481號
聲 請 人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邱德圳裁定就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09 年5 月15日 簽發之本票乙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 ,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 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鍾一工 程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 請人,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 ,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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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鐘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薪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