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聲 請 人 何劉富錦相 對 人 唐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唐秋華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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