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039號
PCDV,109,司票,4039,2020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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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39號
聲 請 人 何劉富錦
相 對 人 唐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唐秋華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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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