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88年度,755號
MLDV,88,苗簡,755,200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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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八年度苗簡字第七五五號
  原   告 錦標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被   告 陳淑燕即瑞盈土木包工業   住苗栗縣後龍鎮大庄里五鄰大庄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被告瑞盈土木包工業即陳淑燕自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一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二 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合計一百八十七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一千三百元,貨款共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詎屢經催討,均未獲清 償,為此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證據:提出瑞盈土木包工業出貨明細表、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三十八紙。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被告雖有簽合約向原告購買混凝土,約定六百八十一立方公尺,以實際叫貨計算 貨款,並有向原告叫貨,送貨明細單係被告及員工所簽的,但原告並沒有正常出 貨,造成其損失。
三、證據:提出預拌混凝土訂購合約書為證。
理 由
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及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核無不合,先予敘明。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八十八一月起至同年二月止向原告購買價金合計為二十四 萬三千一百元之預拌混凝土,迄未給付價金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瑞盈土木包工 業出貨明細表一紙、預拌混凝土送貨單三十八紙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原告之 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又被告雖辯稱:原告未正常出貨,造成被告損失云云,惟經原告否認,且依兩造 間之訂購混凝土合約書,僅約定給付標的之總數量,而未約定給付期限,此有上 開合約書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原告得請求之貨款,係依被告實際叫



貨計算,此亦為被告所自認,是被告上開答辯,尚不足解免其給付貨款之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價金請求權,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二十四萬三千一百元,及 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係屬正當,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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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標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