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1號
PCDV,109,司拍,4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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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陳張秋月
關 係 人 陳中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國典於民國104 年 7 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與關係人陳忠賢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440,000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8 年 4 月22日因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茲相對人之被繼承人與 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本金9,128,972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房屋抵押貸款 契約書、保證同意書、增補契約等影本為證。 本院於109 年2 月5 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關係人迄未表示意見。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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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