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葉香絹即葉豊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 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催告之同意書 正本。(二)若未提出同意書,則應補列其他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於 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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