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28號
PCDV,109,司催,428,20200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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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葉香絹即葉豊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催告之同意書
   正本。
(二)若未提出同意書,則應補列其他繼承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於
  狀底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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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