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67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游翔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908233313使用至民國107年12月22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181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
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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