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17號
PCDV,109,司促,22417,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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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廖守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902235172(原門號0902231539)、0902235109(原門
  號0902231627)使用至民國107年12月0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62546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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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