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17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廖守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902235172(原門號0902231539)、0902235109(原門
號0902231627)使用至民國107年12月0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
共計新臺幣62546 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
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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