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410號
PCDV,109,司促,22410,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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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債 務 人 游家祥 

債 務 人 游忠翰 

債 務 人 游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家祥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游忠翰游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
  借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
  款通知書」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5筆
  貸款金額分別為43,465元、43,465元、43,465元、43,960元
  及44,5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
  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計算,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
  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游家祥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11月25日
  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218,940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
  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游忠翰游麗鳳既為連帶保
  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
  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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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