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6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呂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叁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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