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289號
PCDV,109,司促,22289,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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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2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創室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淑芬 




債 務 人 何浚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
  零叁拾捌元,及其中叁拾萬柒仟叁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壹拾叁
  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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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