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2180號
PCDV,109,司促,22180,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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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1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蘇慕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陸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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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