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舜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舜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0000160796
1792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6月07日止累計25,561元未給付,其中18,994元為
消費款;886 元為利息;5,68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 002) ,(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7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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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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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許舜俞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6% │
│ │6344元│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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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許舜俞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6%│
│ │4947元│ │6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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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許舜俞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03元│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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