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00號
PCDV,109,司促,21900,202006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0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黃震宏(原名:黃重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零貳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五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
  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