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武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受讓債務人原持用日盛銀行信用卡關於違約金
金額、期數及其計算方式。
(參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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