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34號
PCDV,109,司促,21834,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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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3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債 務 人 張瓊  


債 務 人 梁龍駿 


 
一、債務人張瓊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 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壹佰肆拾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另其中壹
    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張瓊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梁龍駿就前開債務
    給付之。
  ㈡ 壹仟肆佰陸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叁拾陸萬
    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
    壹佰叁拾捌萬陸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
    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另其中壹仟貳佰叁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與其
    中陸拾壹萬叁仟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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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