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55號
PCDV,109,司促,21555,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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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55號
債 權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債 務 人 威安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陸佰壹拾
  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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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安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