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494號
PCDV,109,司促,21494,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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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9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 務 人 晶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景文 
債 務 人 施景文 

債 務 人 張舜傑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玖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收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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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