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6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洺宸即林嵩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肆拾玖
元,及其中叁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叁仟叁佰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與其中貳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