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3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程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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