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劉胡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90004128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
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9年1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7,767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