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劉毓馨即劉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壹佰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毓馨即劉淑芬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
借款33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
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
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
06月03日止累計1,224,791 元未給付,其中348,275
元為本金;872,402 元為利息;4,114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劉毓馨即劉淑芬於民國92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
借款150,000 元,約定分045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9 年06月03日止累計386,659 元未給付,(
其中97,729元為本金,288,930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
金。
(三) 債務人劉毓馨即劉淑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6月
03日止累計804,709 元未給付,其中215,376 元為消
費款;585,73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毓馨即劉│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8275│淑芬 │6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毓馨即劉│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5376│淑芬 │6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劉毓馨即劉│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7729 │淑芬 │6月0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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