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燕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燕齡於民國9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日止累計1,117,286 元未給
付,( 其中291,230 元為本金,826,056 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燕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004244185,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日止累計307,960 元未給
付,其中84,602元為消費款;219,758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羅燕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602 │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燕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1230│ │5月3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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