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65號
PCDV,109,司促,21065,2020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燕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貳佰肆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燕齡於民國94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日止累計1,117,286 元未給
  付,( 其中291,230 元為本金,826,056 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羅燕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004244185,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日止累計307,960 元未給
  付,其中84,602元為消費款;219,758 元為循環利息;3,60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羅燕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4602 │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燕齡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1230│     │5月3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