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婕汝即林淨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婕汝即林淨蘭於民國92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
月29日止累計91,531元未給付,其中26,190元為本金
;65,341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林婕汝即林淨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4563198 01049464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
日止累計435,190 元未給付,其中116,651 元為消費
款;318,539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5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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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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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婕汝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6190 │淨蘭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婕汝即林│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16651│淨蘭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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