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徐楷宸即徐健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徐楷宸即徐健軒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
借款88,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
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
月29日止累計315,349 元未給付,其中87,576元為本
金;227,572 元為利息;201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徐楷宸即徐健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4563018 510603072,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9
日止累計285,905 元未給付,其中78,424元為消費款
;203,881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39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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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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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楷宸即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7576 │健軒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徐楷宸即徐│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8424 │健軒 │5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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