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20號
PCDV,109,司促,21020,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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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意金即吳徐意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暨其
  中本金伍萬零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徐意金於民國106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9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4,296元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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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