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意金即吳徐意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暨其
中本金伍萬零柒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徐意金於民國106年02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
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
民國109 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4,296元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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