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育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暨其中
本金捌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育禎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1,780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