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018號
PCDV,109,司促,21018,2020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石育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元,暨其中
  本金捌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石育禎於民國93年12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 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1,780元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
  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