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872號
PCDV,109,司促,20872,202006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祺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叁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