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韻紋(原名:黃寶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寶金於民國92年09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9,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
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5日止累計299,925 元
未給付,其中85,997元為本金;212,088 元為利息;1,84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寶金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
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5日止累計657,880 元未給付
,( 其中170,799 元為本金,487,081 元為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黃寶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3563511
000164557,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5日止累計10,372元未給付,
其中2,842 元為消費款;7,53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寶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5997 │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寶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42元│ │5月26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寶金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70799│ │5月26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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