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崇豪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5月24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3797 元( 約定條款第
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
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576 元(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0 元(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
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
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
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1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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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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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崇豪 │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3797 │ │月25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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