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418號
PCDV,109,司促,20418,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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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玓  
債 務 人 林火木 

債 務 人 邱明湖 

 
一、債務人林火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肆萬
  貳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
  零九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林火木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火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明湖給付之。
  債務人林火木邱明湖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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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