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64號
PCDV,109,司促,20364,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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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慧穎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沛霖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捌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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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