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慧穎
債 務 人 圓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沛霖
人
債 務 人 江寶月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捌
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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