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47號
PCDV,109,司促,20347,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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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4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溪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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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