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323號
PCDV,109,司促,20323,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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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朱立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30,488元
  ,及其中本金30,270自起息日108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0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債務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83,825 元暨自109 年01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19 所計算之利息。
  緣債務人朱立人於103年10月08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4,313 元,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朱立人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
│  │30270 │     │年12月30日起│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朱立人  │暨自109年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1│
│  │183825│     │月01日起  │      │9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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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