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56號
PCDV,109,司促,20256,202006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56號
債 權 人 長虹陶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文清 
債 務 人 合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清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梃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合梃企業有 限公司營業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梃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