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莊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 貳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