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48號
PCDV,109,司促,20248,202006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莊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 貳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