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22號
PCDV,109,司促,20222,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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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2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陳信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肆
  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
  四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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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