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15號
PCDV,109,司促,2011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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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吳漢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叁仟柒佰伍
  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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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