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5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代 理 人 李貞宜
債 務 人 郭家蓁
債 務 人 郭于緁
一、債務人郭家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壹萬
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
務人郭家蓁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郭于緁就前
開債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