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098號
PCDV,109,司促,20098,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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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昭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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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