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0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黃昭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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