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906號
PCDV,109,司促,19906,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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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9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萬冠輝即萬明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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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