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821號
PCDV,109,司促,19821,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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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2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債 務 人 洪兆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零柒拾元,及其
  中貳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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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