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50號
PCDV,109,司促,19650,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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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5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施高素梅即施美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高素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美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
  伍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高素梅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美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柒萬捌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壹佰叁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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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