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37號
PCDV,109,司促,19637,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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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3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梁靆鎂即梁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肆佰叁
  拾元,及其中肆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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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