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東昌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及
其中壹拾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東昌銳於民國103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
147633300615303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9年0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8,424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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