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丞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丞唯於民國108 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5 年08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 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26日止累計298,512 元未給付,其中288,839 元為本
金;8,680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8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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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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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丞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8%│
│ │288839│ │5月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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