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96號
PCDV,109,司促,19296,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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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96號
債 權 人 簡瑞明 

債 務 人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席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零伍佰
  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
  附表編號4 之支票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之記載為民國108 年
  10月1 日,本件未屆付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
  ,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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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92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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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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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0,000元 │108年4月30日 │六 │
├──┼───────────┼────────────┼───────────┤
│2 │400,000元 │108年5月30日 │六 │
├──┼───────────┼────────────┼───────────┤
│3 │400,000元 │108年6月30日 │六 │
├──┼───────────┼────────────┼───────────┤
│4 │276,936元 │108年10月1日 │六 │
├──┼───────────┼────────────┼───────────┤
│5 │733,653元 │108年12月20日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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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泥霸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