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哲丞(原名:林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敏雄於民國89年10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7244 元。( 二) 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1355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 年5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7244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哲丞(原│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244 │名:林敏雄│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