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76號
PCDV,109,司促,19276,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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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哲丞(原名:林敏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敏雄於民國89年10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
  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
  算說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27244 元。( 二) 依
  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
  1355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 年5 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7244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契約書第四條)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
  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
  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哲丞(原│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7244 │名:林敏雄│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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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