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何志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貳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志恭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8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1年
10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3月8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12,256元未
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
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
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
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
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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