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耀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耀慶於民國( 下同) 107 年12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20,000 元,約定期限36期並於
民國110 年12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
民國108 年6 月2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 固定計
息及自民國108 年6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
分之7.38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 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 年2 月25日( 最後一
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
共516,623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
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
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
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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